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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游戏中与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切法律“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社会经济现实迫切需要法律来认可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性质和保护方法,这样才能将网络游戏引入一个健康的发展轨道上来,同时稳定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中权利主体的财产关系。 本文分三个部分来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第一章主要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实证分析。主要介绍了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进而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从财产权客体历史演变的过程来论证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为了厘清虚拟财产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本章还特别分析了虚拟财产权在财产法体系中的性质——是一种具有物权与债权双重属性的财产权。这是为后文论述法律保护方法(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分别保护)时提供分类依据。本章的主要内容有: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玩家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它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商系统设备中,在游戏中体现为虚拟人物账号、装备、宠物以及宝物等。网络游戏玩家可以通过参与游戏,投入劳动和金钱来获得虚拟财产,也可以通过在线或离线的交易向其他玩家购买虚拟财产。一旦网络游戏运营商终止游戏的服务,玩家的虚拟财产就会因失去赖以存在的环境而灭失。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备可流转性和稀缺性,因而属于财产。又由于其必须依赖网络游戏环境而存在,不具备直观的物理形态,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才能再现出来,因此它又是无形财产家族的新成员。 虚拟财产权具有期限性和不完全的排他性,因而在财产权体系中,若将其性质视为物权,会与传统物权的无期限性和绝对排他性相矛盾,若将其性质视为债权,又无法解释在众多玩家之间排他地支配2虚拟财产的自由。产生这样的矛盾主要是由于虚拟财产关系中存在着网络游戏运营商这一特殊主体。运营商是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网络游戏世界的创造者和维护者,它与众多玩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这一基础性法律关系决定着虚拟财产的存亡。而在玩家之间的虚拟财产权,又体现出一种物权性的关系,不过,这种物权关系始终无法脱离基础的债权关系而存在,并受到债权性关系的制约。这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交织在一起,构成了虚拟财产权。如果笼统地确定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犹如瞎子摸象,以偏概全,难怪一些论者在分析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时陷于各执一词,又自相矛盾、难圆其说的境地。在笔者看来,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虚拟财产权同时兼具了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在玩家与运营商之间,是一种债权关系,违反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玩家与玩家之间,是一种物权关系,违反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债权性关系是基础,但物权性关系更加重要,它限定了玩家之间拥有的权利和自由的尺度,能够间接地影响现实社会玩家之间的经济利益。本章的写作目的是为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理论基础,只有确认了虚拟财产在财产法中的地位,明确了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才能进一步为其制定合理的法律保护制度。第二章主要介绍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困境。网络游戏业为网络经济拓展了广泛的市场,带动了通信、IT、出版、电影、玩具、服装等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为人们增添了新的休闲方式。与此同时,网络游戏中玩家的利益屡屡遭到游戏运营商和某些不怀好意的玩家的侵害,玩家采取自力救济方式来保障自身权益收效甚微,欲通过司法机关来讨回公道又苦于缺乏法律依据。长此以往,网络中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则将受到破坏,影响现实社会中玩家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的安全。权益的不可预期性和缺乏保障,欺骗、暴力性事件将阻碍网络游戏业的进一步发展。对虚拟财产采取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3由于虚拟财产的无形性,使得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技术上和法律上存在诸多的不利因素。在技术方面,网络用户注册信息的匿名性给玩家真实身份的确定和证据的收集带来很大的不便,现在电子侦察技术可以通过运营商处的交易数据和电脑发出的信息来定位网络用户的现实地理位置。在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的情况下,运营商通常不会向玩家提供虚拟财产的交易数据。因此,虚拟财产保护机制中须规定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相关交易数据的妥善保管义务和信息提供义务。法律角度来看,台湾和韩国已经在法律上确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使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可以名正言顺地行使和主张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其他财产”的弹性规定也可以扩大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我国民法的保护体系中来,我国司法实践也开始这样尝试。总而言之,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目前在技术方面已经初步具备保护的可行性,但在法律层面上,我们与其他网络游戏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第三章主要探索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从四方面来构建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一是选择合适的立法体例,本人主张采用单行法的形式来规定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二是确定虚拟财产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三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