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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中央政府正式将内务部确立为中央级专门救灾赈济机关。随后,在地方亦设立相应的机构,以实现上下贯通。总体而言,民国初年的救灾机构从中央到地方都比清末进一步完善,其业务范围也逐渐趋于稳定。但由于中央政权极不稳定,内阁更替频繁,致使国家中央和地方机构撤设变化较多,从而引起救灾机构的相形混乱。
尽管当时社会整体情况比稍后时期相对稳定,但灾害发生之频度及等级却毫不见弱。统治者从巩固统治和稳定社会的目的出发,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重视荒政,并制定了一些政策和措施。就运作机制而言,主要包括:灾情勘报、资金筹集、实施救灾、灾后核奖等具体程序。当时的救灾政策和措施,虽然还带有传统荒政的某些特点,但在许多方面已向近代荒政迈出了一大步。
当时经济支绌,兵灾匪祸接连不断,各项建制极不稳定,施政重点严重倾斜于实业改良及军事防御。这就造就了一个极为恶劣的救灾环境,并在不同程度上减弱了政府的救灾功能。为了弥补自身之不足,政府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民间社会救济力量的发展。同时,为了克服众多社会救济力量自身存在的弊端,其又在诸多方面做出相关规定对其予以约束,从而使得众多社会团体向着更为良性的方向发展,并成为政府的有益补充。可以说,政府在灾荒救济中的角色已逐渐由事无巨细一揽子全包的家长而转变为调控中枢。
鉴于多方面的原因,各救灾主体的实际救灾成效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上下不一,救灾迟滞,紧急应对措施缺失,肆意克扣、惟利是图,物资不足,区域联合救助性差,成效保持时间短等等。但从政府与社会互动的角度而言,民国初年救灾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与其前相比更为协调,二者在救灾过程中的分工合作也更为合理化。虽然由于这种互动模式尚处于雏形,仍需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演进并逐渐趋于成熟,但是其毕竟为以后这种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这个意义而言,似乎应该更为公允地对其成效予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