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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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权作为一种刑事追诉权,由来以久.随着对犯罪性质认识的变化,公诉制度得到发展,自诉逐渐受到限制.虽然公诉权与自诉权有诸多区别,但它们在保护合法权益与追诉犯罪方面是一致的.自诉权本身有其独立价值,公诉权不能完全取代自诉权.自诉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的一个最根本的手段.自诉制度的存在,体现了立法对公民自诉权的尊重.理论界对自诉权的研究,尚为缺乏.深入分析自诉权的内涵,对完善自诉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现行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但也使公诉权与自诉权的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容易形成冲突.调整这一冲突的基本原则是公诉权或自诉权的行使不妨害保护合法权益和追究犯罪.通过自诉权的行使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一个完善的自诉制度.现行自诉制度在受案范围、自诉人证据调查权和立案证明标准等方面仍有不足的地方,需要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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