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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对未成年子女的男女平等、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及台湾地区许多学者的著述及外国法典的规定,与我国对子女抚育费问题的规定作比较,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基础、给付数额、给付期限、方式、变更以及诉讼时效、子女抚育费的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以期在理论上有所升华并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主体部分,除引言外共有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离婚后子女抚育费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有关立法上的规定及概念。抚育费是指子女抚育费是指夫妻离婚后,未抚养子女一方应负担的子女一部或全部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数额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要求。其次,介绍了子女抚育费的特征。 第二部分为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原则。该部分首先对男女平等原则进行了论述。其次,对离婚后子女抚育费负担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原则进行了阐述,其中包括对我国及国外的立法及现状的论述。 第三部分为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此部分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在继父母、形成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在与养父母离婚后、非婚生子女以友人工授精的子女在其父母离婚后的抚育费的确定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二至四部分为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方式及变更进行了阐述。 第四部分为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特别思考。该部分从与我国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子女姓氏的改变、诉讼时效期间、关于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强制执行问题及其与抚育成本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并对今后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发展提出了自己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