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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自愿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披露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对外披露公司信息。公司内部治理与自愿披露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国内外学者对此也有实证研究,但却忽略了公司治理制度不甚健全的创业板市场。因此,文章以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其公司内部治理对自愿披露水平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论文首先从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概念和分类入手,重点阐述了在实证研究中使用的自愿披露评价体系的建立过程。然后从理论上分析了公司内部治理中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以及管理层激励对自愿信息披露的影响并做出了假设。接着选取了18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就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和管理层激励对自愿信息披露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结果显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意愿较低,并且各公司之间的自愿披露水平差异不大;大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都披露了公司产品信息、人力资源信息、销售增长率、新产品新技术、公司分部报告、销售与管理费用、利息支出与利息收益、存货、应收账款、资本支出或研发费用等方面的信息;在自变量与因变量相关性方面,管理层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与自愿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董事会会议次数、监事会会议次数、独立董事比例以及总资产收益率与自愿披露水平显著正相关。国有股比例、机构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监事会规模以及控制变量中的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公司成长性与自愿披露水平不显著相关。最后在论文实证研究结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实际情况,从公司内部治理和自愿披露两个角度提出了建议:(1)引入机构投资者,优化、分散股权结构;(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其独立性并建立独立董事的考核制度和薪酬制度;(3)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成员的监督能力;(4)保护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制定中国的《安全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