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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剥夺犯罪者生命权利的惩罚方式,其执行制度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国人权保障和法治健全的水平。纵观各国历史,每次死刑执行的改革都是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在我国,死刑执行制度具体包括死刑执行的有关立法、适用罪名、执行方式、执行程序等。199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死刑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中国首次把药物注射执行死刑写入法律条文。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次对死刑执行的规定,打破了中国建国后死刑执行一元化的局面,是死刑执行的一次重大改革。与此同时,中国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也是我国死刑执行制度中的一个亮点,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其只是给被执行人以剥夺生命的威胁,并不会真正去剥夺被执行人的生命。死缓的广泛应用对限制死刑、规范执行死刑来说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中国在死刑执行上的一系列改革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但我们必须看到,中国死刑执行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等各方面依然面临着许多实际的问题,如中国是否应该继续保留死刑?是否应该立法进一步明确死刑执行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标准?是否应该赋予死刑犯执行方式的选择权和刑前申请减刑、赦免的权利?注射死刑如何做到平等适用?国家如何规范死刑核准和复核程序等。死刑的实施是社会正义最直接的体现,因此,随着法治的健全,探讨我国死刑执行的改革,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本文将死刑执行的有关立法、适用罪名、执行方式、执行程序、死缓制度等作为研究切入点,分析我国死刑执行的现状,进而探寻完善我国的死刑执行制度之路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为死刑执行制度概述,论述了死刑的内涵及发展趋势、分析了死刑制度的概念及特点,探讨中国死刑执行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评价。第二部分对主要法治国家的死刑执行制度进行了研究。对比中国,外国的死刑执行制度也经历了同样漫长、艰辛的历史沿革,时至今日,有些国家最终废除了死刑,如英国、德国;而像美国、日本等国家则继续保留死刑。而这些继续保留死刑的国家,其执行死刑的态度都“谨慎”,死刑执行率极低。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死刑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死刑执行制度在立法、适用罪名、执行方式、执行程序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诚然,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死刑执行制度,并通过立法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条件、科处死刑的罪名、确立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规定了死刑的审判、复核、核准程序、执行方式以及救济措施。这些规定有效防止了死刑适用中的错误和擅断,基本体现了死刑执行的价值功能,应该说,我国的死刑执行制度整体上是合理的。但必须看到,我国死刑执行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等各方面依然面临着许多实际的问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例如:适用死刑的罪名种类过多,且执行频率太高;死刑执行方式立法规定得不够明确,容易引起争议;死刑缓期执行的变更条件不够严格;救济程序存在缺失;死刑立即执行的现场监督存在缺陷;死刑执行的人道性不足。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死刑执行制度的构想。主要针对我国死刑执行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改良方案。包括:(1)明确执行死刑应遵循的原则;(2)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3)规范死刑执行方式,确定注射为死刑执行的惟一方式;(4)完善死缓制度,严格死缓执行制度中的死缓变更条件;(5)实现死刑执行的人道性赋予死刑犯减刑或者赦免的请求权;(6)赋予律师参与死刑立即执行的现场监督;(7)实现死刑执行的人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