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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不逮捕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其一对不逮捕情形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其二结合国外立法例,从无逮捕必要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对不逮捕的条件作了深入分析,文章认为,无逮捕必要在本质上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因素,另一个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因素,无逮捕必要性是一种案件事实,它是一种程序法事实,是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无逮捕必要主要有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几种情形;其三对刑事诉讼中作出不逮捕决定的程序进行了分析;其四对不逮捕决定的效力从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等方面作了分析;最后,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不逮捕制度的特点分析,文章认为,我国不逮捕制度体现了检察引导侦查的理念。第二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不逮捕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分析。(一)应然状态下的价值与功能分析,文章认为,不逮捕决定应有助于保障嫌疑人的人权,不逮捕决定应有助于实践恢复性司法,不逮捕决定应对案件起过滤作用,不逮捕决定应有助于保障羁押的正当性。(二)实然状态下的价值与功能分析,文章认为,保障羁押正当性的功能没有完全实现;人权保障功能和过滤功能没有完全实现,表现在:脱离法定主义,使不捕制度沦为单纯的政策性工具,不捕条件的掌握上,在不同时期宽严不一;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宽严不一;领导的干预使不逮捕制度失去应有的功能。第三部分,我国刑事诉讼中不逮捕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文章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不逮捕制度的设想,一是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完善不逮捕制度,包括应该进一步明确无逮捕必要的具体情形;将逮捕条件的刑罚要件,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修改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缩减逮捕适用范围,扩大不逮捕的适用;对逮捕条件尤其是证据要件做严格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予以从严掌握。二是检警关系对完善不逮捕制度的影响,文章提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是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正是由于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了侦查监督部门在作出不逮捕决定时,不宜引导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否则,将背离法律监督之本质和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