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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在中国银监会公布的第一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中,前海微众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均提出以网络形式向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等开展业务的经营方案,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银行的正式产生。2016年6月,继微众银行、网商银行之后的全国第三家、中西部首家互联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也获得银监会的筹建批复。这是事关我国传统金融机构监管的深刻变革。同时,互联网银行的产生打破了金融行业的“二八定律”,主动选择服务于大众客户和小微企业,致力于满足80%的长尾客户需求。但与此同时,以互联网银行为代表的新型金融形态也在不断冲击着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格局。从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来看,以监管主体为划分依据,当前金融监管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是分业监管模式,以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为典型代表;二是统一监管模式,比如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都实行此种模式;三是双峰监管模式,比如澳大利亚、荷兰,2013年4月以后的英国也逐步走上了这种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分离的双峰监管模式。我国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深入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应借助国际经验。2016年6月24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6)》(金融监管蓝皮书),首次提出“三层+双峰”模式。与此同时,《创新与金融综合监管研讨会》于2016年9月17日在上海举行,并在上海成立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此次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都起到了“示范”作用,开启了互联网银行的创新性监管模式。互联网银行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监管路径,对于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互联网银行及其潜在风险。一是对互联网银行的定义与类型进行了阐述和比较;二是阐述了我国互联网银行的发展现状;三是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银行存在的潜在风险。第二部分为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现状及其特殊性。本部分从互联网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行为监管及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现状;然后从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风险防范的难度增强、监管方式不足、国际间银行监管的合作欠完善、受限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等五个方面分析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特殊性。第三、四、五部分分别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监管目标、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等方面对比分析分业监管模式、综合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模式下各国的金融监管及三种不同监管模式下互联网银行监管的优缺点,从而探寻更适宜于我国互联网银行的监管路径。第六部分提出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本部分从借鉴双峰监管方式、构建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完善国家征信体系、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四个方面提出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路径的具体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