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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中的协调性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税收法制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税收法律体系有其复杂性,有五个立法层级的九种法律效力不同的规范性法文件,内容包含了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规范了二十个税种,这些因素大大增加了税收法律协调的难度。税收法律协调性问题可以在不同环节加以解决,现有的解决办法主要是采用事后解决模式,在执法环节建立协调机制,在司法环节建立救济机制,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体系中的不协调问题。因此,首先应该对税收法律不协调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明确这个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方面,可以把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直接运用于税收立法实践之中,提高税收法律的协调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完善税收法律的目标,明确理论研究的方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通过对税收法律体系不协调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造成税收法律体系不协调的原因。最后,以此为依据,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本文便是以此为目标,回答了以下几个理论问题:第一,税收法律不协调具体有哪些表现?各有什么特点?第二,影响税收法律协调性的因素是什么?具体是如何作用的?第三,税收法律不协调的原因是什么?具体的作用机理是什么?第四,协调税收法律的方法和手段有哪些?文章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方法,注重对税收法律在合法性和经济性的协调研究,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探讨。 研究本课题的理论意义表现如下:第一,对与税法协调性相关的税收法律、税收立法、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规划的本质和确切含义给出理论上的界定和解释;第二,对于影响税收法律协调性的原因进行了分类讨论,从税收法律纵向失调、税收法律横向失调、税收法律与其他法律失调等三个方面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深入阐述;第三,全文从税收立法的角度,依据税法协调性的不同机理提出了解决税收法律不协调的对策,以为未来的税收法律协调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的研究,以税收法律纵向关系、税收法律横向关系、税收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为着眼点,围绕税收法律协调性这个中心,研究了税收法律不协调的三种不同原因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六章,其主要研究内容如下所述: 第一章:导论。本章分析和研究了税收法律、税收立法及其相关概念,然后,就这一问题对前人的研究加以综述,梳理了前人的研究思路,这一章构成了本文的研究基础。 第二章: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协调性分析。本章首先研究了税收法律协调性的理论内涵和现状。具体的看,税收法律的不协调问题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税收法律内部的纵向不协调,其成因在于没有形成规范而清晰的税收立法体制;二是税收法律内部的横向不协调,主要是税收实体法规范的税种之间经济性不协调;三是税收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其次,通过分析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对于税收法律协调性的解决思路,阐述了在税收立法环节通过提升立法水平的办法解决税收协调性问题的思路。并且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解决税收法律问题协调性的具体路径。 第三章:税收法律影响因素的分析与研究。本章分析了税收法律立法中应考虑的国情因素,该因素由物质性国情、精神性国情、社会性国情三个方面组成,不同国情之间可能单独对税收法律的协调性产生影响,也有可能各因素相互作用通过影响税收立法权划分、税收立法规划等问题对税收法律产生制度性的影响。 第四章:税收法律纵向协调。本章对税收法律上下级法律之间不协调进行了分析,得出不协调的原因主要是上下级立法机关的权限不明确,以至于出现越位立法、重复立法、立法缺位等等问题而使税收法律文件出现抵触和矛盾。另外,国际税收协定和区际协调规则等新的税收法律立法权问题也逐渐开始影响国内的立法权,本章也对此加以讨论,并给出了明晰各级立法权的政策建议。 第五章:税收法律内部协调。本章对税收法律内部的协调问题进行研究。制约税收法律内部协调性的主要是税收实体法之间的经济性规则。每一个税收实体法规范的税种都有自己的功能特点,在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之间有所侧重,在各个调节目标之间也有所侧重。税收法律的协调就是要增强税种之间的协调性,强调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的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并且在实现具体调节目标时,各税种要尽量消除彼此之间的抵消作用,行成政策合力。 第六章:税收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税收法律是经济法律部门之下的一个法律部门,其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必然的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本章通过研究税收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联系,分析得出税收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需要协调的四个问题,分别是税收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冲突、税收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权力竞合、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之间的衔接,以及其他法律对税收法律的制约作用。并且通过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现有的协调机制,提出了在税收立法各个环节提升税收法律与其他法律协调性的对策。 第七章:结论与展望。本章主要对全文的研究内容和结论进行回顾,并对税收法律协调问题的研究前景做出展望。 总之,本文对税收法律协调性问题进行了重新审视,创新性地从税收法律纵向协调、横向协调和法律间协调等三个角度分别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从规范税收立法权角度分析了税收法律纵向协调性的对策,从税收立法规划角度分析了税收法律横向协调性的对策,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税收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的对策,丰富了税收法律协调性研究的内涵,更加深化了对税收法律协调性的本质认识。 然而,由于税收法律协调性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笔者有限的分析问题能力,无法对论文涉及到的所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论推导,只能从感性的角度进行初步认识。例如,如何进一步深刻揭示税收法律协调性问题的法理学本质;如何从在税收执法实践中更好地处里税收法律协调性问题。因此,本人将在未来的研究中继续加以关注,对上述地方进一步完善,以弥补上述理论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