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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竞争是如今大国之间竞争的焦点,而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是中国达成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近些年来,中国国有企业快速发展,广泛从事营利活动,加速拓展海外业务,占据世界五百强越来越多和越来越靠前的席位。同时,中国在国际产业链上不断攀升,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力日益加强,使原本处于产业链顶端的发达国家产生担忧和警惕,并广泛运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付来自中国的产品和投资,尤其是针对那些含有政府成分的企业。近些年来,其他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普遍认为,中国给予国有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赋予了中国国有企业人为优势。中国国有企业的低价倾销行为,使其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并造成钢、铝等产业的产能过剩。同时,其他国家认为关键领域的产能过剩问题,对它们的农民、工人、企业均造成了负面影响,导致市场扭曲、破坏创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破坏国际贸易的正常运转。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想要改变这一现状的契机,就是推动WTO的改革,尤其是涉及国有企业经营规制和与国有企业相关的产业补贴规则的改革。因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WTO制度能力不足,无法有效阻止以中国为首的“国家资本主义”对世界贸易秩序的冲击,并且它们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里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所以,发达国家认为有必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补贴及国有企业规则,确保新兴发展中国家不会规避其适用,并且制定有关国有企业的额外义务,包括提高透明度。CPTPP、USMCA等最新自由贸易协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并且其严格的条款,对非缔约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美国希望将USMCA中高标准的国有企业规则作为其以后规则谈判的范本,进而推广到更多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尤其是WTO层面,来重塑对美国有利的国际经贸体系。为了应对高标准的国有企业规则将来更广泛的适用和未来WTO国有企业规则的完善,中国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在兼顾本国国情的同时,应对国际质疑和国际挑战。无论是现有国际协定制定最新的国有企业章节,还是逐步推动WTO国有企业规则现代化的需要,还是中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求,我们都需要从国有企业的定义、实体和程序义务、政府对企业外部竞争环境的营造这三方面着手。因为,他们分别是规制国有企业行为的门槛、主要规则和解决国有企业所造成问题的土壤。因此,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分别论述国有企业的定义之争,规制国有企业补贴行为的制度,国有企业除补贴以外的其他实体和程序义务以及国有企业的外部竞争环境——竞争中立原则。国有企业的定义,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其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语境下的定义并不相同。国际协定中,从GATT中与国有企业概念近似的“国营贸易企业”,到以政府“所有权”为标准的国有企业定义,到CPTPP首先在国有企业定义中引入“表决权”和“任命权”,再到USMCA增加“控制权”,使国有企业的范围一再扩大,网罗了更多与政府有关联的企业。由于中国的法律文本中,还没有对国有企业的官方定义,因此笔者通过分析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性质,国有企业的属性及分类,建议中国应在法律中以政府的“控股权”和对董事会的“任命权”为基础,明确国有企业的概念。国有企业的实体和程序义务,笔者将分为与国有企业补贴有关的实体、程序义务和其他实体及程序义务两章分别阐述。因为,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补贴问题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也是引起产能过剩的根本原因。规制国有企业补贴行为的制度一章,笔者将从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提供者和补贴接受者这个角度展开。国有企业作为补贴的提供者,在是否为“公共机构”这一问题上,各国争论不休。WTO上诉机构的几个判例逐渐明确了判断“公共机构”的标准,但美国对此繁杂的标准感到不满,因此在其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提出“非商业援助”原则,禁止国有企业成为补贴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直接绕开“公共机构”的概念,并提议SCM协定中加入更多的无条件禁止性补贴。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该向WTO提出“制度化理论”作为判断“公共机构”的标准,并且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以淡化国有企业的所有制背景、加强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来顺应未来高标准的国有企业规则。除此之外,“非歧视待遇”、“商业考虑”、“透明度”等其他实体、程序义务也是自GATT以来一直贯彻的国有企业义务,只是随着国际实践的发展,新国有企业规则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加强了规则的可执行性。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内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和国有企业应该加强信息披露,比如针对国有企业补贴的通报,国有企业年报和高管薪酬的披露,以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同时,在国有企业董事会加入更高比例的独立董事,该举措有利于国有企业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最后,营造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由澳大利亚首先提出,经OECD普及,再经美国在多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推行的“竞争中立”原则,是营造公平、高效营商环境的良好制度选择。我国面对外国国家的质疑,应结合中国国情,倡导所有制中性,在国际上推出中国版的“竞争中立”原则和国有企业规则,在WTO的改革谈判中,坚持中国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