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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公益诉讼是人们维护共同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针对公益诉讼的各种研究日益深入,而环境公益诉讼又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条件,环境权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良好的环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都紧密相关。自21世纪中叶以来,环境公益诉讼的产生与发展,对传统的诉权理论带来了很大挑战。为了适应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需要,世界各国纷纷突破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设置进行了创新和变更,从而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大气污染、水质恶化、资源枯竭等事件频频发生,这些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针对环境公益被不断侵害的现象进行民事司法救济已是刻不容缓。因此,明确原告主体资格,从而正式地确立和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了当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工作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现实课题。本文主要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如何确定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相关观点和见解。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一共由四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是“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缺失问题的实证考察”。在本章中,笔者从分析近年来的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入手,提出了原告资格亟待法律确认是制约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问题症结所在,从而也佐证了本文研究论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第二章是“环境公益诉讼及其正当性”。在本章中,笔者对环境公益诉讼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接着从理论基础、必要性、可行性三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迫切正当性需要。第三章是“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及其演变”。在本章中,笔者分别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以及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方面的演变历史,分析得出了现代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的特征和发展趋势,指出了其对我国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所具有的重要借鉴意义。第四章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类型与制度设计”。在本章中,笔者对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选择的四个主体类型的优劣之处进行比较分析,并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现阶段我国应当确立以检察机关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制度,并给出了立法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