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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律师制度的完善,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需要,也是当前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选择。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政府律师参与政府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我国自2002年开展政府律师制度试点工作,由于制度设计没有妥善解决与现行行政管理架构、公务员管理与律师管理制度衔接的问题,导致政府律师法律地位始终模糊,以至于试点工作也推行不畅,甚至引起对政府律师存废的质疑。鉴于此,对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以切实发挥政府律师作用,提升政府律师地位,使我国的政府律师制度重新焕发生机,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研究。首先,对政府律师制度的源起、沿革以及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现状进行了介绍,并重点对法治政府建设中在我国设立政府律师的必要性进行了认真分析,以驳斥认识上的否定和怀疑之说。其次,则具体分析了我国政府律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包括:政府律师制度尚没有得到《律师法》的确认;职责定位与政府法制机构职责的冲突;兼具律师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实行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三方管理的模式,没有与公务员管理制度有效结合,政府律师身份无从体现、执业独立性无法保障;激励机制匮乏。最后,则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律师制度的建议:在立法确定政府律师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建立政府律师身份的定向赋予制度、合理界定职责范围、提升其待遇并优化管理方式。本文强调,完善我国的政府律师制度,必须充分考虑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衔接,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律师身份方面,可以定向赋予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职责界定方面,应当结合政府法制机构专业化建设进度,考虑界定一致或者界定为专业性法律事务,并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在待遇提升上,应当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和优先晋升机制,完善职称制度并保持适度的流动性,同时提供更多的工作锻炼机会和学习培训机会;在管理方式上,应当构建合理高效的政府律师管理体制,并制定专门的政府律师执业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