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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已经被我国的地方法院付诸实践,21世纪初许多地方也都尝试出台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指导意见。然而,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然有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刑事和解范围不明晰、适用过程缺乏监督、协议缺少法律效力等等。2013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确定为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之一,从而使得刑事和解制度最终落实在法律层面上。然而,刑事和解制度目前才运行没多久,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反映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只有3条内容,这导致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诸多困难,严重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价值的发挥,并且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由此,就有公众会质疑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争议很多,从制度本身到具体应用都有许多不同的意见。本文在参考各位学者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列举刑事和解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在文章构成上,第一部分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概述:首先介绍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接着从受害人、加害人、司法机关、社会四个角度介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出现的背景,从保护被害人权利、恢复正义理念、节约司法和保障社会利益几个方面阐述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依据;第二部分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分析:首先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适用阶段及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后的效果这些方面对我国刑事和解的具体法条进行解读。其次,引用2003年发生在哈尔滨的宝马车撞人案,从刑事和解的视角对案件进行剖析,指出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监督不力、缺乏被害人保障救济机制、操作规范不明确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主要是针对上述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监督审查机制方面,建议明确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完善刑事和解的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被害人补偿救济制度方面,建议引入担保人代偿机制、建立专门的被害人赔偿基金并且配套补偿救济适用时的监督。具体规范方面,建议明确刑事和解的赔偿标准、规范刑事和解的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