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我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的一大成果,兼具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在我国近三十年经济、社会、文化剧烈转型的大背景之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应对转型的产物应运而生,同中国经济一道实现了飞速发展,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诱致型制度变迁,将原有承包责任制溢出的“外部利润”内部化,在优化了产权结构的同时提高了产权绩效,表现出明显的社会效应,引发了理论界的持续关注和探讨。国内学术界从不同方面对社区型股份合作制进行了研究,作为一种新型制度的探索,理论界在研究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改善的同时,也注意到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股份合作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企业制度,存在产权关系混乱、治理结构缺陷、股东间的权与责之间的关系不相同、新的政企不分、社会负担过重等问题。在上述背景下,论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有:尽管学术界普遍不认可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为什么产生并在中国如此富有生命力?学术界较为一致地认为股份合作制产权不明晰阻碍了进一步发展,是否确实如此?是否股份合作制仅仅是一种过渡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发展方向是否必然是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股份制企业制度?论文首先从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制度变迁路径入手,在对股份合作制制度特性进行分析和制度变迁理论进行文献综述的基础之上,探讨了导致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制度变迁的“外部利润”囚素,并论证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变迁使得农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地方政府预期净收益均为正数,是典型的帕累托改进。论文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纳入到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下考察,并对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产权进行了界定,发现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公共池塘资源,股东通过成为实际上的管理者使得他们能够有效管理社区型股份合作公司这一公共池塘资源,社区型股份合作制长期持续发展成为可能。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中的多中心治理理论来分析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参与的社区公共产品,认为社区型股份合作公司参与的社区治理是典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模式下的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具有更好的制度绩效。论文分析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自主治理实践中存在困境及可行性,认为在不考虑经济绩效的前提下,自主治理困境并不会成为妨碍股东(原村民)对社区型股份合作公司实现有效自主治理的决定因素,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可以被认为是成功的公共池塘资源案例。由于社区型股份合作公司作为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是典型的社区内生型企业,与社区之间形成社会性合约,存在互惠交换的隐性契约,因此社区型股份合作公司提供公共产品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产权制度创新上。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扩展了股东对集体经济事实上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剩余索取权,优化了集体经济产权结构的同时提高了产权绩效。论文对社区型股份合作公司成员规模与产权安排的关联性进行了研究,并论证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公司的稳定性与成员数量相关。论文以深圳一家社区型股份合作公司为例,深入剖析了其产权博弈历程、制度变迁路径、自主治理的现实可能性和存在的问题。论文阐述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制度变迁路径,认为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成功实现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尽管这项制度并不完善并处于持续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但它的长期持续发展并不取决于它是否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同时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提供公共产品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因此论文认为它的发展方向也并不必然是股份制企业制度。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存在产权不明晰或者不完整的问题,但股东(原村民)成为实际上的管理者使得他们能够有效管理社区型股份合作公司这一公共池塘资源。论文最后部分提出了促进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在自主治理的前提下长期续存的政策建议,提出了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的研究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