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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在当今的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日渐重要的作用,它结合了行政命令的强制性与民事合同的合意性,使政府与相对人从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二元对立关系转变为有着共同利益与目标的合作关系,它使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变得顺畅,人民群众也更加积极的参与到社会管理和建设中来。然而,我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存在着起步晚,争议大,立法缺失,实践不统一等诸多严重的问题。这使得行政合同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尤其是在产生争议时,由于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明确,导致合同双方都有可能受到本不应遭受的损失,甚至给公共利益带来危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不自量力,撰写本文,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人对此问题的重视。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合同的界定,从民法学界对行政合同的争论讲起,分析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合同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讨论的是行政合同纠纷的类型并对当前国内现行的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观察,寻找当前机制下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前文所述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完善,本文认为针对行政合同纠纷的救济,可行的办法有协商、行政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对于行政诉讼方式,本文从行政诉讼的七个方面做了简单的分析,其中主体资格一块,对传统的行政诉讼“民告官”模式,本文也进行了讨论,并认为传统的“民告官”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应当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官告民”的存在,并论述了原因。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可以引起大家对行政合同制度的重视,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进步贡献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