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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大地上蓬勃发展起来,传统交易方式下商品流转的慢节拍、环节繁琐等交易弱点,被这种新的交易方式以其便利性、快捷性等优势迅速替代。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交易的快速成长由我国网民规模及增长速度、网络交易额、移动网络终端数量和采用电子商务企业的数量等数据充分表现出来。常言道,所有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电子商务也不例外。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征管问题是世界各国均面临的财政难题,各国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许多财税政策措施:美国作为财税体系最发达的经济体制定了《免税法案》,并多次沿用直到2014年,目前《市场公平法案》尚待两议院决断通过;欧盟对电子商务采取征税政策,出台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人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印度则采用拓宽税制的做法,制定预提税法案。这些财政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对电子商务的财税政策,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和学习,对我国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发展政策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与不完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基本适用,然而对于完全电子商务如数字化产品,传统税收征管模式难以覆盖。因为该类产品实现了生产到消费的完全电子化,产品形态由有形变为无形。凭借账簿、会计凭证、发票等纸质信息对各种交易活动进行税收征管的传统税制,对具有数据化、无址化、去中介性等特点的电子商务交易失去效力,因为无法收集到纳税义务人信息、交易行为信息、会计核算数据等重要信息。本文首先向读者阐述了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分类、特征,然后深入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现状,在吸取先进财税发达体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建议: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中、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在全国推广电子发票、利用金融中介实现税款代收代缴、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