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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大数据交易所、人工智能、大数据产业等相关行业,都依靠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储存、分析和处理。个人数据成为一种可以交易、共享和传播的战略资源。个人数据的应用不仅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而且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问题。例如,个人数据在数据权利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私密数据被泄露等等。民法总则以原则性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予以回应,是法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立法进步。但是,由于“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在性质、内容等方面的不同,且个人数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个人数据的法律地位也亟需民法规范作出规定,对个人数据权利进行民法保护。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对论文议题的研究背景、意义、价值、研究方法等内容的陈述。研究个人数据权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有其回应社会发展和热点问题的理论意义,以及从立法、司法和社会价值等层面折射出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对个人数据权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理论的分析,涉及专业术语的选定、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个人数据权利基础的分析等等。首先明确个人数据的定义,有助于对个人数据权利的权利性质及包含内容的探讨。其次,厘清“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概念,以及数据仅是信息的子概念的相互关系,是进一步分析个人数据权民法保护的关键。第三部分是对个人数据权民法保护的法理分析,提出以一般人格权作为民法保护的客体。指出现行民法规范中对个人数据保护存在的困惑。第四部分是国外立法对个人数据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其评析,以欧盟、美国和日本国家为研究重点,比较欧盟、美国和日本对个人数据的民法保护,并对其进行评析。第五部分是个人数据权民法保护的理论回应及其实践的建议,引入“利益平衡理论”来平衡民法对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开发之间矛盾,以谋求各方利益主体都能被兼顾到、在一个相对公正、公平的环境中合法、合理、有序的开展数据竞争的局面。同时,对个人数据权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提出个人建议,构想民法体系保护个人数据权所应包含的原则,以民法原则性规范奠定对个人数据权内容保护的基调,促使个人数据权权益的安全与法律保障,维护数据权利人的人身人格权,规范各方主体对数据的处理、使用、交易等行为,使个人数据在有序、稳定、安全、有法律保障的社会环境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