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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上,极易出现三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其中,内幕交易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证券市场上公开的投资环境,同时也对营造公平的证券交易活动了产生极大影响,当然也不利于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总之,内幕交易行为既损害了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效益和效力,又违背了证券法所推崇的诚实信用原则,内幕人在利用内幕信息的优势从事证券交易行为的同时也损害了社会一般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内幕交易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也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隐蔽性的特点,我们想要对内幕交易行为达到准确、精确和正确的认定,必然存在很大难度。加之,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蓬勃发展,证券市场中出现一些有关内幕交易的新型案件在所难免,这迫使我们不得不对这些在证券领域新出现的相关案件进行关注与研究,也不得不对我国关于规制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进行深思与探讨。本文以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错单交易后未进行信息披露前则进行对冲交易的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为研究案例,比较国内外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方式和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和责任承担重新进行审视。 笔者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件的整体回顾,陈述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并提炼出该案件三大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三大争议焦点进行逐一分析和定性;第三部分首先阐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然后表明笔者对于其判决结果的基本态度与观点;第四部分是针对本案进行最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