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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为了解决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而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的情况,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为了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平衡父母双方的利益、减少离异双方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针对探望孩子方面这一越来越突出的社会矛盾从法律角度做了规范,我国首次确认了探望权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不仅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婚姻立法趋势,填补了我国有关探望权方面的法律空白,使我国的家庭婚姻制度更加成熟与完备;也使双方纠纷的解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都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这对子女的成长,对父母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及社会的安定和谐无疑都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然而我们不能忽视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毕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我们的社会生活是纷繁多变的,我们的社会关系是复杂交织在一起的,纵观我国的探望权制度起步较晚,各方面规定都较为原则和概括,不能充分满足我国国情的实际需要;在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积累和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本文先对探望权制度做了一个综合性概述,探讨了这一制度的起源产生、含义特征、性质、立法宗旨、功能价值,让我们对该制度有了一个框架性的认识;有比较才有鉴别,通过对国外和地区的立法规定论述评析,与我国的制度相比较,分析我国与国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制度的异同,进而总结出值得我们吸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比较归纳出我国目前立法上不完善之处:没有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探望权主体范围过窄;探望权中止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探望执行难。最后,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的立法经验和成熟制度,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实际和立法上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建议:将子女最佳利益作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首要、最高立法原则,重视对儿童的关爱;扩大我国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充分满足子女利益并兼顾其他相关人利益;量化探望权中止的情形,增强可操作性;最后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保障探望权的真正实现。通过本文的论述以期为今后立法的完善与制度的健全、充分实现探望权设立的目的与司法功能提一点自己的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