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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量设置了财产刑,由此刑事判决中适用财产刑的比例越来越高。同时近年来经济型犯罪、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类案件始终处于高发态势,这使得大部分的刑事判决都会涉及财产部分的判决内容。但相较于对被告人人身刑的严格执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有关财产刑及财产部分的执行却相对随意,执行到位率不高,一定程度上使涉及财产部分的刑事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严重影响了刑罚的设置目的,从而损害了司法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面对当前经济犯罪案件高发,涉案金额迅猛上升的严峻态势,如何完善刑事涉财产部分判决的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切实发挥刑罚的惩戒与警示功能,已经成为司法机关防范与惩治犯罪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事涉财产判决的执行范围,阐述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刑事涉财产判决执行难的现状,继而分析执行难的原因:既有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执行成本过高的客观因素,也有长期以来“重主刑轻附加刑”,对财产刑执行不够重视的主观因素,更主要的是在于立法不够完善,制度上存有缺陷,如各机关职能不明确,缺乏有效配合,缺乏财产查控机制,缺乏监督机制等。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应建立财产查控协调机制,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加强对被告人财产的调查及控制;建立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机制;扩大罚金刑的减免事由,完善罚金刑的减免程序;设立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完善有关执行程序等一系列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