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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主要是通过法律程序规制贸易争端的解决,其中最主要部分之一就是关于争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所有贸易争端的核心争论问题就是针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但是WTO法律体系内并没有对证据可采性规则作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WTO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适用的证据规则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内的诉讼法程序性规定影响。虽然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以证据为主的理念及相关证据规则与其他国际争端机构及国内法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鉴于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的特殊性,在有关证据提供、可采性、证明价值的判断等具体证据规则方面仍存在诸多差异。本文主要从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源起及发展入手,详细介绍了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产生、证据可采性的含义、发展变化理论推进等基本问题,继而通过具体案例,提炼出WTO证据可采性规则一般规则,以及在实践中确立的迟延提交证据、协商程序中获得的证据、片面提交的证据、特定类型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等排除规则。然而,WTO证据可采性规则也存在成文规则欠缺、缺乏程序配套制度等具体内容方面的缺陷。WTO证据可采性规则在实践中仍存在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标准不清晰、判例规则存在漏洞等不足。基于此,应当对WTO证据可采性规则进行完善。在完善时既要考虑有益借鉴,又要立足于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切实做到平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利益权衡与价值兼顾、争端解决效率与WTO证据可采性等诸多因素。为此,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厘定WTO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具体标准;明晰WTO证据可采性范围;构建独立的证据可采性的前置规避程序等。同时,完善与WTO证据可采性规则相关的配套制度,形成一套保障证据可采性规则合理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制度,进而有利于WTO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