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表决权信托是指股东根据信托合同将其含有表决权的股份以不可撤回的方式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托人,由受托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持有股份,并行使表决权的信托形式。表决权信托产生于美国,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并有着广泛的应用,美国人借用传统的信托制度,巧妙地利用股东表决权的信托行使方式,来完善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解决了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将其扩张运用到公司的设立、公司的正常经营、重组等不同发展阶段,为公司复兴、企业政策的持续稳定等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可以说,股东的表决权信托制度是美国法学界在探索股东如何充分行使表决权历程中的一个创举,为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根据现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法律中并没有对股东的表决权信托行使予以成文法上的规定,但也没有相对应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在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是一种综合运用信托法和公司法原理的法律手段,是在信托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体制下的一种制度。这种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手段在2002年“青岛啤酒股权变更案”中首次得以运用。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和运用领域的不断扩张,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将在我国股份公司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那么股东表决权信托究竟具有哪些作用,其本质、理论基础和运作机制是什么,我国立法上是否应该引入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引入,本文从公司法和信托法两个方面,并适当地借鉴制度经济学地研究方法,共设四章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将来我国表决权信托的立法有所裨益。股东的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而言仍是一项新生的事物,即使是在专门从事信托的实务界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司法界,甚至是法律界,对其有深入认识的人也不多。本文的第一章从我国表决权信托第一案——“青岛啤酒股权变更案”入手,引出表决权信托的性质、功能及其于其他相似制度的区别。本文认为表决权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其本质在于公司控制权的集中和争夺。表决权信托严格的设立程序和灵活的信托合同安排,充分满足了当事人对股份收益权和表决权的配置要求,通过对表决权所指向的公司控制权长期稳定的安排,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是表决权信托的最大价值所在。股东表决权信托在其发展早期,曾因大量滥用于实现垄断经营和欺诈等不法目的而遭到美国社会和司法界、学界的强烈反对。虽然后来其在社会经济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使美国法院和学者们逐渐转变了态度。本文第二章在介绍各国和地区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的争议的基础上,通过对表决权基础理论的分析,指出表决权信托产生的理论基础及其缺陷。本文认为,表决权信托制度使对表决权制度缺陷的弥补,其充分发掘出表决权所蕴涵的内在价值,表决权信托所带来的股东表决权与收益权的分离是继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的股东权利的第二次分离,更加纯化了股份的资本本性。本文第三章在借鉴和评判美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表决权信托的生效要件和内部构造。本文认为,表决权信托的生效要件包括外部要件和内部要件两方面,表决权信托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表决权信托严格而灵活的制度设计,赋予了表决权信托当事人广阔的自治空间。股东表决权信托实质上是采取信托的方式来行使表决权,它通过对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重新安排来实现支配公司的目的。当股东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结合在一起时,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极大地扩展了股东行使其权利的自由。围绕公司的支配权,通过充满创造性的表决权信托设计,可以实现不同的功能,满足当事人各种不同的需求。可以说,表决权信托制度能够实现的有益功能仅受限于人们的想象力。本文第四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专门讨论了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进行了思考。认为我国应当针对现有法律在规范股东表决权信托行为方面的不足,尽快以公司法条款的形式制定股东表决权信托的专门规则,并对这些专门规则在机能和内容上进行了探讨。此外,本章还对我国信托法、反垄断法和股东监管等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思考。虽然股东表决权信托由于采取了信托的方式,从而具备了信托制度所有的诸如灵活性、富于弹性等特征,使得这一制度具备了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创造力的空间,但也决定了这种表决权行使方式所带来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本文的结语部分在总结全文、得出结论的同时,认为在我国股东表决权的信托行使尚未广泛运用的今天,在缺乏大量本国实践的认知和检验的情况下,本文结论的正确性、全面性和实际效果还需要未来实践的验证和补充,并希望股东表决权信托在我国能得到广泛的运用,为我国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