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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宪法特殊的法律地位,在其发展进程中,如同其他新事物一样,也是在争论中不断向前发展。围绕宪法制定后能否修改问题,出现了否定学说和肯定学说之争。最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科学论断解决了这一争议,宪法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被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成为普遍接受的观点。但是,修改宪法并不是随心所欲,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宪法,正逐步成为当代各国宪政建设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各国宪法从限制宪法修改内容和修改时间着手防止宪法被肆意修改。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起步较晚,在经济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动下,我国现行宪法历经四次修改。在修宪内容上,由经济领域向公民权利保护方面转变,体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是我国宪法史发展的一大进步。但是,通过对比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发达国家的宪法规范,可以看到我国宪法无论在规范内容的表述上还是宪法规范所涉领域仍存在诸多不足。为了充分体现宪法的价值,必须对宪法内容不断进行完善。对于宪法的修改程序方面,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法理观念的影响,我国宪法在宪法规范内容得到长足发展的同时,宪法界却忽视了对程序方面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宪法修改程序方面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失。宪法修改程序的不完善,影响了宪法的修改质量,不利于宪法规范的准确贯彻和执行,也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最终会阻碍法治社会的进程。社会要发展,以宪法为代表的上层建筑必须迅速转型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程序是实体的先导”,在完善宪法规范的同时,必须做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工作,做到实体与程序并进。笔者结合我国实际,针对我国现行宪法在内容和程序方面存在的不足,就如何在宪法修改中不断完善我国宪法提出一些浅显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