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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问题近年来颇受法学界的关注。然而,何为法律方法以及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律方法等问题却依然存有很大争议。所以,探讨法律方法的界限成为必要。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与联系。在中国大陆法学语境内,法律方法更多是指一种应用法律的方法,即在符合现代法治一般要求的基础上,为满足合理的特定现实需求并获得正确法律评价,由专业法律人士独立运用的严格适用规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突破规则的处理实际法律纠纷的活动方式。法律是一种说理的机制,法律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法律既有理性的一面又有经验的一面,所以应用法律的法律方法也必须以说理为己任,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而且既是理性的又是经验的。由此,一种实践理性的应用法律观便清晰起来。正是这样一种法律观为设定法律方法的界限提供了理论支撑。严格适用规则的逻辑推理依然是法律方法的核心之所在。然而鉴于规则的先天局限性,以给予事实以正确法律评价为目标的法律方法在实践中往往无法满足特定的社会现实需求。所以,在不违背现代法治要求的前提下,为实现合理正当的现实需求而适时突破规则的做法也应属于法律方法的范畴。同时,为了避免因一味追求现实需求而可能产生的恣意与法律虚无倾向,还要对法律方法进行必要的限制。这包括这些现实性需求必须与法的价值要求相统一、法律方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实施以及必须保证法律方法实施过程的专业性与独立性。可见,设定法律方法界限一为划定范畴,二为施加限制。在深受传统影响和受政法制度支配的法治背景下,法律方法界限理论对中国司法显然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