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挪用公款罪是经济领域内多发性犯罪,继新刑法修改之后,近几年两高又发布了多条相关司法解释及批复,为正确处理挪用公款案件提供了充足的依据,但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挪用公款犯罪的行为认定、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问题的认定上出现争议。本文通过对挪用公款罪四大构成要件的分析和论证,进一步阐明了刑法中关于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问题。全文共分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我国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概况。这一部分包括我国古代刑法以及现代刑法挪用公款犯罪的立法沿革两方面的内容。古代法典中对挪用犯罪的严厉制裁以及法条的规定等,对今天我们研究挪用公款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通过对我国自79刑法以来挪用犯罪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考察,可以看出我国挪用犯罪的立法演进过程。 第二部分是挪用公款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分析。首先,简要阐述了挪用公款罪的法定概念;其次,分析了该罪的四大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笔者采纳了“公务说”,即“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并结合有关司法解释论证了长期聘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要件,一方面挪用公款要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另一方面挪用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对象和后果认识清楚。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即既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又侵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客观方面要件,主要对理论界分歧较大的两个问题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认定和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案件,如何计算挪用公款的数额,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谈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第三部分是关于挪用公款罪在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主要阐述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形态,包括挪用公款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问题、罪数形态。第二个问题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包括具体用途是否是构成要件、“非法活动”的认定、“营利活动”的认定。笔者认为具体用途不应规定为该罪的构成要件。第三个问题是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区别。将该罪与一般借贷行为、贪污罪以及挪用资金罪进行比较。 第四部分是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将“挪用公款罪”改为“挪用公款公物罪”;第二,建议增设“介绍挪用罪”;第三,将个人挥霍部分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加重情节。 本文对挪用公款罪的若干争议问题阐发了笔者的一些见解,以期对挪用公款罪的研究和认识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