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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混淆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作法不一。我国商标法上的混淆判定涉及两个方面:即商标标识近似判定及商品类似判定,同时必须以混淆的主体标准作为把握的依据。混淆主体是相关公众,相关公众是否混淆要以其一般认识来判断。无论是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商品的相同或类似,还是相关公众的范围及其一般认识的确定、商标显著性的判定均主要由法官的判断来完成。法官的判断是通过模拟“相关公众”的视角来实现的,因此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这种规则应当符合人的认知过程,并通过对商标本质的认识,参照合理的判定标准,选择恰当的解释途径与规则,最后做出是否混淆的判断。
本文创新点在于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研究方法来剖析混淆司法认定的具体化原则,目的是尽可能提炼出混淆判定中的适用规则、标准和方法。本文通过对商标法律法规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大量的司法审判实例,解读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不同作法。由此明确了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判断相同和近似商标、相同和类似商品或服务,以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混淆可能性判定中的作用,并对可能影响混淆可能性存在的其他因素进行了分析。
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商标混淆概述”:本章主要归纳和总结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混淆是如何被法官所理解和分类,并指出在混淆认定过程中,对法官判决产生影响的因素。
第二章“商标混淆的主体标准”:本章从法官判决必须加以考虑的“相关公众”原则进行分析,提出对商标混淆认定主体标准的把握原则。在混淆主体的范围、数量、认知场景方面进行归纳与分析。
第三章“商标近似的判断”:本章是商标混淆认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判定要把握整体比对、要部比对、隔时异地等原则,再对商标的外观、读音、意义等具体因素做出综合分析。
第四章“商品类似的判断”:本章是商标混淆认定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要从市场竞争原理来考察商品类似的比对方法,行政机关所使用的商品分类表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参考价值,并不应当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