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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在刑事诉讼方向迈出重要一步,其中,首次出现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刑事庭前会议连接了起诉程序与审判程序,具有提高诉讼效率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但是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刑事庭前会议的规定不够具体,导致其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总结为:一是刑事庭前会议的适用率低;二是会议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不足;三是提高司法效率的效果不明显。为了分析问题的成因以及寻找完善措施,笔者运用了以下几种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通过实地走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向一线法官、检察官进行咨询从而获得与刑事庭前会议相关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参考典型案例,如刘志军案、薄熙来案、快播公司案等,了解刑事庭前会议的实践情况;文献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学者有关刑事庭前会议、庭前准备程序的理论进行研究,以及查阅相关论文、期刊,为本文的书写打下一定理论基础;比较分析法,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庭前会议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对比与总结,进而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借鉴。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对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提出了若干改革意见,同时也为本文写作提供参考与指引。通过分析实践中问题的产生原因,借鉴域外优秀成果,结合最高院的改革意见,笔者认为应当从适用范围、启动主体、主持法官、审议范围、法律效力以及会议报告六个方面对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进而充分发挥其功能,实现其立法目的。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及功能进行介绍,并根据我国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从适用范围、启动主体与参与人员、会议形式、审议内容以及法律效力几个方面对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进行总结概括;第二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再分析产生该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通过考察域外相关制度,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根据上文中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最高院对于庭前会议的改革意见,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措施,促进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