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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大潮下,特别是员额制试点的有序推进,为完善法官选任制度进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供了实践参照。一套科学严谨的法官选任机制,有利于提升法官群体素质,保证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从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现行法官选任制度备受诟病之处集中在:选任条件过于宽泛;缺少任职前培训机制,未将职业培训与法官任命、法官遴选程序相结合;法官队伍年轻化。在现阶段的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改革背景下,尤其是建立和实行法官员额制使法官员额更加稀少,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法官选任机制尤为迫切,这既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本文提出,完善我国法官选任制度,首先要提高法官的任职资格标准,根据法院层级分层次设置选任条件,级别越高的法院法官的任职标准越高;其次是严格法官任职前置条件,建立法官任职前的培训和见习制度,将预备法官培训与法官助理选任相结合;再次是要构建多元化的法官选任渠道,将法官选任和法官遴选相结合,上级法院的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选拔,也可以在社会中公开选拔,吸纳更多优秀法律人才;最后是完善法官退出机制,构建和完善法官日常考评和弹劾机制,将法官日常考评结论与法官遴选考核、员额退出机制相挂钩。使法官选任制度与法官员额制、等级制、任职培训制、监督机制等有机结合,形成完善的法官选任机制。针对法院员额制试点法院做法,对于司法改革过渡时期,认为应对法院内部人员的法官选任采取既要与法官选任的长期目标相一致,也要符合现阶段法院现状的过渡方案,并对过渡方案的具体措施提出见解一是提出法官员额制过渡时期的法官选任方式,根据不同层级法院和不同身份的审判人员,明确选任权行使主体,选任方式和不同选任对象的选任标准,提出对于具有审判职称的院领导、庭室领导和即将退休的老法官群体,应采取不同标准。二是法官入员额后,根据考核情况实行退出机制,使法官员额实现动态调节。对于未能入额的法官,设置3-5年的过渡期限,在该期限内可保留法官待遇和身份,过渡期后仍未能入额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分流。三是预留出一定的法官员额比例,保证青年审判人员能及时进入员额,发挥办案骨干作用。四是将法官选任程序与资格考试、职业培训制度相结合,共同形成初任法官选任机制。按照培训合格方能录用的原则,改革现行法官资格考试制度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增加法官职业考试次数,在通过国家法律行业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基础上进行职业培训,培训后再参加符合审判规律命题的法官职业资格考试。五是将职业培训与法院实习、见习制度相结合,实行配套的见习法官制度。将预备法官培训与法官助理选任相结合,建立法官后备人才储备机制。六是建立起上、下级法院法官流动的长效制度,层级遴选法官,完善社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的机制。构建和完善专业遴选机构人员构成和职能、遴选程序。七是在实行法院分类管理的前提下,实行法官序列单独的报酬标准、职业保障、晋升、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