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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权对审判权的有效制约,能够预防、发现和纠正民事审判活动及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现象,维护程序公正,以实现实质正义。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也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之所在。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不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检察监督采取消极态度,致使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往往偏重于以抗诉方式对严重实体错误纠错性的事后监督,而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和过程的监督非常欠缺。这就使得程序错误和轻微的实体错误长期置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外,难以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应有的功能和价值,也更加突显了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活动违法检察监督制度的紧迫性。当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并即将实施,赋予了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于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力,但规定仍然过于宽泛,对于具体监督程序仍未涉及,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难以操作。本文将借新民诉法颁布之际,着力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予以完善,解决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文章从法院的违法现象谈起,揭示目前民事检察制度缺陷的深层次原因,对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重新架构及延伸讨论四大方面详细阐述了如何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方方面面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举例。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为法院诉讼违法行为多发性的重要原因。第二部分从立法角度、司法实践角度阐述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产生缺陷的深层次原因。第三部分把重新架构民事审判检察制度作为思考,提出了对法院立案、执行、调解及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建设,及如何实现监督的途径方式。最后一部分的延伸讨论则回答了当前对建立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一些理论质疑。仅以此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更多的专家学者投入到审判监督程序的研究中来,使我国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可以真正得到有效监督,使审判监督制度更加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