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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日渐繁荣的环境立法,另一边却是每况愈下的环境状况,这便是当前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之余所带给环境法领域的尴尬。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以公众参与为原则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经刻不容缓。十余年前,当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引入我国之时被称为中国环境保护“最后的希望”;十余年后,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却仍无法摆脱蹒跚学步的阶段。究其原因,传统民事诉讼法中,“直接利害关系”理论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缺乏,从而难以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完整的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借助其制止和制裁各种环境公害行为更是无从谈起。那么究竟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扩大到什么范围?学界尚无定论。本文结合当今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和实践的现状,介绍和分析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制度,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得出一定结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中,一方面应突破“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束缚,赋予公民个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部门和检察机关以原告主体资格,鼓励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还应整合现有的法律制度,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渐进式的立法,真正融入到我国法律体系中,从而使环境公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第一章是本文的导言部分,笔者对选题背景、意义、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同时概括地对国内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和动态进行了介绍。第二章主要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了阐述,同时分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显著特点,以及它与其他类似诉讼形式的异同。在第三章中,笔者先介绍了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美国、英国、印度各国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情况。从成文法和判例法两个角度,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发展进行了分析。之后又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的发展状况,包括德国和法国。较之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限制较为狭隘。但从总体发展趋势看来,两大法系国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的总体趋势都是倾向于逐渐放宽。本文第四章重点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主要介绍了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界环保人士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所做的积极、创新的有益尝试,以及对于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方面的缺失及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进行了分析。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本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的设置进行了审慎思考,认为应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突破传统“利害关系”标准的限制,赋予公民个人、环保社团、环境保护行政职能部门、检察机关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