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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投资者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减少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资本市场的发展、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乃至最终整个国家经济的繁荣离不开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本文假设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的特点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并以2003—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控制权转让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用间接的方法对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的程度进行测量。以往研究中大多采用控制权溢价法计算控制权私人收益,直接把控制权溢价作为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害度的衡量,存在高估或低估的可能。本文在采纳控制权溢价法的同时,对这一方法做出一点改进,即将控制权溢价中包含的未来现金流量增量除去。根据这种改进的控制权溢价方法计算得出:我国上市公司控制股东私人收益水平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在因素分析中,本文并没有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方程,而是对不同的因素,结合不同影响机制倣具体分析。首先对新旧公司法下,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程度进行方差分析,得出结论,新公司法实施后侵占度并无显著差异;并引入了一个新的影响因素,即控制性股东所拥有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不对称度,通过相关分析发现这个因素与控制权私人收益呈现出显著的相关关系,本文认为这个指标比以前研究中普遍采用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更为相关。另外还对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程度和投资收益率做出相关分析,发现两者呈现出弱的相关性。最后对保护小股东利益提出政策建议,即夯实法律基础,强化中小股东的行权便利性以及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透明,并简单的讨论了我国资本市场引入优先股的可能性及其在保护小股东利益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