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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既是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作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著作人身权提供保护不但有利于健全著作权保护体系,而且也有助于促进版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但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缺乏对著作人身权予以有效规制的必要制度设计,从这一角度而言,对著作人身权保护制度进行研究必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文采取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思路,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著作人身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分析;第二部分是对著作人身权可否交易所作的理论探讨;第三部分是对著作人身权不可交易所引发的版权利用障碍的分析;第四部分是对现行著作人身权保护存在缺陷的梳理;第五部分是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相关制度构建的设想。第一部分为著作人身权存在的合理性。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念,两大法系对著作人身权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英美法系长期将精神权利排除在版权制度之外,而大陆法系则将著作人身权视为著作权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该说在著作权法中设置著作人身权制度既是对权利人人格利益的尊重,也是对其基本人权的维护。第二部分为著作人身权交易之争。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其不能作为交易的对象。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主张为促进版权的有效利用应鼓励作者转让其精神权利。对于著作人身权不可交易的正当性,可从保护作者人格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两个方面得到合理解释。第三部分为著作人身权不可交易引发的问题之探讨。著作人身权不可交易导致的一个严重的后果即是版权利用的障碍。著作人身权的专属性与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所引发的权利冲突严重阻碍了版权的有效利用。因此,必须对著作人身权施加必要的限制,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可供选择的规制模式之一。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要求对精神权利的使用不得危及作者的名誉和声望。第四部分为著作人身权保护存在的缺陷。我国在著作人身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著作人身权种类设计不健全,缺乏对作者收回权的保护;其次,缺乏对著作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制;最后,著作人身权侵权认定标准较为模糊,至今未明确著作人身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第五部分为著作人身权保护相关制度之构建。对著作人身权保护制度构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设置收回权制度;二是确立著作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三是明确著作人身权的侵权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