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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标志和成果。自19世纪80年代德国诞生了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来,该制度以其广覆盖、长保障的特点,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因年老退出工作岗位的人提供了可靠的资金和物质支援,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稳定器”和“减震器”作用。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这种从“摇篮到坟墓”的传统保障方式使许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施多年且相当成熟的工业化国家面临日益沉重的养老金支出负担,不少国家因养老金支出激增而出现财政赤字,经济发展因此放缓。改革原有的无所不包的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出一条适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改革创新之路已成为许多西方国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智利、瑞典等国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建立起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新型养老保险度体系。从国外的经历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一方面表现为相关政策制度的调整,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责任的调整。这一点为我国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新思路:能否改革好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政府的责任边界并做出科学的政策选择。从这些年的改革实践来看,有关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一个根本性的原因也正在于政府的定位不够准确,或者说政府的责任边界还没有彻底明晰。首先是在一些领域政府管得过多。在国外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强调政府、雇主与个人责任的合理分工、强调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的结合是越来越普遍的做法。但在我国,政府与市场的最佳结合点并没有被找准,以养老金基金的管理为例,到目前为止,基金一直是完全依靠公共部门进行管理,一直未能在养老金基金与资本市场之间建立有机联系。与此同时,某些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则未能很好地承担。表现最突出的是养老保险改革领域转轨成本的责任回避问题。这些年的重要改革目标之一就是要从现收现付体制改革部分积累制。要想顺利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必须承担转轨成本,这一点早就成为社会共识。但在这些年的改革中,政府事实上却一直回避直接承担有关责任,而是试图通过扩面、提高当期参保者缴费水平等方式消化转轨成本。其结果不仅是转轨无法顺利实现,制度本身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以政府为视角,对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进行重新定位,并提出政策建议无疑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