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市场的国家干预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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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个永恒主题。对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关系的不同回答是经济法学各个流派的分水岭。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刻,我们经济法学人该做出何种回应与思索?这是最近几年萦绕在本人脑海中的一个学术命题。经济法学的主流学说认为,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对这种学说的正确性,本人一直是深信不疑的。问题是,要证明这种学说的正确性并将其发扬光大,还需要许多二级法部门和实证的支撑。但是,要找一个切入口并不容易。大家知道,市场多种多样,既有商品市场,也有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其他市场,既然其他市场存在失灵现象,需要国家干预,那么科技创新市场也不会例外。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市场失灵和国家干预理论套用于科技创新市场,那么本文的学术价值肯定是不值得一提的。本人深知,本文要解决的核心要旨在于剖析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特殊根源和表现,同时提出和阐释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特殊进路和制度选择,以此来印证国家干预学说的正确性和可实践检验性。本文的主线是试图运用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原理来探求矫正科技创新市场失灵,促进科技创新市场繁荣的路径与方法。本文主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理论基础;二是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原因与主要表现;三是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路径,也就是在建立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国家应如何对科技创新市场进行干预,即市场之手与国家干预之手应如何互动的问题。除导论外,本文共分八章,其遵循的基本逻辑是: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篇(第一、二章),主要界定创新、科技创新市场的概念与特征,并阐释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理论依据,这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部分是事实与问题篇(第三章),通过剖析科技创新市场的自助机制和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原因与表现,得出科技创新市场自发运行必然产生失灵现象的结论,从而为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奠定正当性依据,这一部分实质上是回答国家为什么要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比较法篇(第四章),通过梳理西方发达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制度框架和演进历程,揭示出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普适性和实然性;第四部分是本论篇(第五、六、七、八章),主要探寻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基本原则和路径。这部分是回答国家如何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问题,它是本文研究的最终落脚点和现实意义之所在。第一章——创新与科技创新市场的界定。本文认为,创新是一个从新思想的产生到产品设计、试制、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行动。创新具有公共物品性、不可预知性、动态性和激励复杂性诸多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创新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创新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基础研究创新与应用研究创新;根据创新能否实际应用,可分为科学创新与技术创新;根据创新的具体内容不同,可分为概念创新、理论创新、发明创新和实验创新;根据创新的学科类别不同,可分为自然科学创新、社会科学创新和交叉科学创新;根据创新的来源不同,可分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这种类型学研究有助于发挥理论的解释性功能。作者认为,科技创新市场是指科技创新知识的投入和产出、供给与需求的市场。科技创新市场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技创新市场是包括全部创新知识的投入和产出、供给和需求的市场,不仅包括具有竞争性的应用技术创新市场,也包括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基础科学创新市场。而狭义的科技创新市场仅指竞争性的科技研发市场,不包括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基础科学创新市场,相当于人们常说的“技术创新市场”。第二章——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理论基础。本章将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不完全竞争理论作为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三大理论基础。外部性理论认为,科技创新语境下的外部性与传统的外部性相比,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正外部性,因此,从供应层面来说,发明人不需要俘获他们创新的全部社会价值,社会只需要给予他们足够的激励以补偿模仿者不愿支付的创新固定成本即可;从需求层面来说,由于私人从事创新生产并不能俘获他们创造的全部社会价值,私人投资的意愿低于社会的期望,从而导致生产性用户的需求量低于社会的需要量。因此,国家矫治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制度选择必须适合科技创新外部性的特征,即建立分类干预模式:对具有基础设施特征的基础性和非商业性应用研究采取公共财政补助和信息共享的政府干预模式;而对商业性应用创新实行私人产权与公有制度相结合的混合干预模式。公共物品理论认为,所有类型智力资源的生产都是一个累积的过程。某些智力资源在这些累积过程中更具一般性和基础性,这些具有一般性和基础性的智力资源被称为“智力基础设施”,也称作“基础研究”。基础研究成果属于公共物品,不是私人物品,这意味着它们是非竞争性消费品,不具有自然稀缺性。对私人物品而言,市场机制通常在供应和需求层面都能发挥很好的效果。对公共物品来说,市场机制在供应和需求两个层面都可能失灵。因为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这两个特性导致公共物品消费的不可分割,产权难以明确,无法运用市场原理来提供基础研究创新。因此,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不完全竞争理论认为,在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时,如果处于垄断地位,则会减少产量,提供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同时,由于垄断导致资源配置失当也会引起社会福利净损。如果处于寡头垄断状态下,市场中为数不多的几个企业可以共同确定它们的价格或产量,在它们之间瓜分市场,或者共同制定其他生产决策。科技创新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状态,尤其是垄断与企业联合行为,会窒息科技创新市场的活力,阻碍科技进步,最终导致生产效率下降和消费者福利净损。因此,国家必须干预科技创新市场,防止创新市场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科技创新市场的自助机制与失灵。在没有国家干预的原始科技创新市场上存在一种自助机制,能够自动发挥科技创新市场保护伞的作用,以维护科技创新市场的正常运转。在原始科技创新市场上,存在着两种防止盗用的自助机制:市场领先时间和准入屏障。市场领先时间优势是指,当企业首次使用自己开发的创新成果时,根据学习曲线原理,模仿者要追上该创新必然有一段滞后时间。在这段市场领先时间内,创新者将以垄断的价格进行交易,并取得对未来市场的先行占有。拥有市场领先时间的企业通常对于他们的投资能够获得足够的回报,这种市场先行利益将对科技创新产生足够的激励,因而是一种事实存在的激励机制。长期的领先时间优势常常导致确立市场优势地位,并被用来建立市场准入障碍。企业实施市场准入障碍的目的,旨在增加搭便车的成本和保持市场优势地位。但是,自助机制(例如市场领先时间和准入障碍)只能防止部分创新竞争者的搭便车行为,并不能保护全部创新活动。科技创新市场与其他商品市场、资金市场、信息市场一样,也存在着失灵现象。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原因如下:第一,创新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某些科技创新类型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予以供应,必须采取政府干预的方式矫正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第二,在科技创新市场上存在的常规生产风险是进行有效创新的障碍,所谓生产风险是指在投资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标准风险,即无法控制的成功风险和可以控制的勤勉风险;第三,盗用风险的存在可能阻止私人投资者向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投资,只要他们的风险偏好与公众的风险偏好不一致的话,竞争者的模仿与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是阻碍私人投资于那些不能确立足够的自然领先时间或获得专有权保护的创新类型的常见障碍;第四,科技创新市场存在着一种次优创新倾向,即先行创新者(先行者)通过首次成功地将产品引入市场可以建立先行者优势,由于早期开发的产品没有市场替代品,加之后来客户群的增长,因此,导致形成了先期开发的竞争性优势。由于缺乏可替代品,假如存在竞争性产品的话,市场更容易倾向于接受最先的发明。如果客户群的规模很大,那么后发创新进入市场的成功可能性越低,这可能阻止后来者致力于开发具有竞争性的产品。所以,是后续研究和补充改进,而不是开拓性研究与不相关的替代产品创新成为了发明的目标。因此,次优产品通常拥有足够的竞争优势,能够遏止更高级的替代产品创新。第五,“创新倾覆”现象无法避免,某些科技创新市场缺乏竞争者,是因为它能够威慑创新者开发替代性的一流产品。因此,不是开发竞争性的一流产品,创新者而是选择了开发与无敌的一流产品相兼容的的二流产品。虽然离开了相对不具有竞争性的一流产品市场,但是具有兼容性的二流产品市场可能存在竞争。扩大兼容性二流产品市场的规模能够增强一流产品的优势地位,而一流产品的优势地位又能重新分配创新资源以开发具有兼容性的二流产品。理论上把这种创新资源的重新导向称为“创新倾覆”。科技创新市场的失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消费性市场失灵,当功能完好的市场(理想排他性)不能达到生产的社会效率水平时,消费性市场失灵就出现了,因为商品的非竞争性消费特征居统治地位,花钱消费成为不可能。二是排他性市场失灵,竞争者的模仿与消费者的搭便车行为,是导致创新市场排他性失灵的主要原因。排他性市场失灵影响了市场的功能,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和决策(付费和搭便车)。三是创新过程市场失灵,当创新过程的动态特性和发展的不确定性,迫使投资者向比社会期望值更高的应用研究领域投资的时候,创新过程市场失灵就出现了。创新过程市场失灵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1)动态依赖性,也就是将来的创新发展取决于现在的状态,(2)预期不确定性,即风险、时间范围、支出费用和溢出效果在事先估计时,都是不确定的。有限的公共与私人投资资金,要求在应用创新与基础创新决策之间进行仔细的利益平衡,以确保创新开发的效率。然而,面对预期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在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之间的创新投资分配会偏离社会的最佳状态。科技创新市场上的竞争具有复杂性,由于基础研究是非竞争性投入,因此不存在拥塞风险,但下游用户为了进行开发和将研究成果商业化,可能相互展开竞争,从而可能要求实施排他性许可。这种动态性竞争可能引起竞争性消费,并驱使所有人以牺牲更可能产生正外部性的使用为代价,支持能产生预期可占有利润的使用。在某种意义上,在具有社会价值的研究路径尚处于潜伏和未开发状态的情况下,这可能会以拥有大量社会机会成本的方式阻碍进步。这构成了特殊类型的市场失灵,即“创新过程市场失灵”。创新市场失灵的危害是巨大的,它既导致了创新市场激励功能障碍,又不能实现创新效率最大化目标,引发次优创新和创新颠覆问题,从而最终减损消费者福利。第四章——国外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法律机制。本章主要介绍了美国与欧盟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法律机制。美国科技创新市场政府干预法律机制的特点是:系统的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立法、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产权明确的合作研究机制、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政府资助系统。欧盟干预科技创新市场基本法律制度的特点包括:协调统一的科学技术发展政策、制定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法、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国家研发投入比例、普遍使用税收优惠、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激励创新、促进创新的集群化与合作。综观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政策,我们发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宪法作为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立法的依据;二是以法律形式确保科技创新的政府财政资助力度;三是鼓励私人投资于科技创新;四是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创新;五是运用政府采购合同解决科技创新需求。第六章——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我国科技发展的总体政策目标是: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的基本原则必须与国家的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相吻合。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原则还必须与立法目标保持一致,基本原则应该体现立法目标。本文认为,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目标是克服科技创新市场失灵,促进科技创新。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的基本原则就是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国家干预科技创新市场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依据。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创新者获得适当回报原则;二是维护科技创新市场竞争秩序原则;三是政府适度干预科技创新市场原则。第六章——市场激励型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机制。市场激励型干预机制,其运行机理是通过产权激励、税收激励等方式,激发科技创新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市场主体从事符合国家战略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市场的繁荣。市场激励型干预机制主要适用于应用研究创新。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市场激励型干预方式,通过保护作者和发明者对他们各自的作品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和艺术的发展。通过改善排他性,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修正原始科技创新市场,从而降低盗用风险,同时还能发挥市场的创新发动机功能。知识产权作为政府干预的形式,旨在矫正科技创新市场固有的排他性市场失灵。税收激励是另一种重要的市场激励型干预方式。像知识产权制度一样,税收激励是在社会理想模式下,通过给私人企业提供间接补助的方式,激励私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它具有提高市场效率的潜能。税收激励在科技创新市场上的主要目标是,如果企业增加研究投资,通过允许企业减少税收风险的方式来影响它们的事先投资决策行为。因此,这能够降低研究成本,从而减少项目不成功的风险。因为税收激励和知识产权都是降低企业研究投资综合风险的间接补助方式。因此,知识产权和税收激励与政府直接补助相比,政府的干预程度更少。它们是对私人部门给予间接补助。政府使用知识产权和税收激励以吸引私人资源进入某种商业研究领域,但该种类型的商业研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虽然税收激励与财政补助都是政府的让利行为,但是税收激励与财政补助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即政府干预的程度和形式是不同的。在资金到位问题上,政府补助是直接一次性付清投资款,而税收激励要视企业所得额而定。究竟是选择政府补助还是税收激励方式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资助,取决于事先的应用预测和谁是最佳决策者(例如拥有优势信息、技能等)。税收激励给私人企业的项目活动留下了很大的选择空间,但是要受税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限制。如果希望研究进一步商业化,那么税收激励可能比政府补助更加有效,因为最终的项目选择权留给了最有见识的投资者和企业。第七章——国家参与型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机制。国家参与型干预机制是指国家以直接投资等方式参与科技创新市场的法律机制,它主要适用于基础研究和国防科技等领域的创新活动,因为这些领域的创新成果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国家参与型干预机制的优点是它能够直接弥补创新产出市场供应不足的缺陷,发挥政府资金在组织公共物品供应方面的优势,它与市场激励手段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促进科技创新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政府参与的方式不同,国家参与型干预机制主要包括政府拨款、政府采购、合作研究三种形式。政府拨款作为矫正科技创新市场失灵的制度具有很明显的正当性,因为没有合适的替代机制。如果需要公共物品的供应,那么政府必须支持对公共物品生产的科技创新投入。当针对私人企业不愿投资的创新项目时,政府提供资金毫无疑问具有正当性。政府拨款的资金是事先提供的,而不是视项目预期成功与否而定。由于资源的有限性,政府必须选择一些基础研究项目予以拨款,同时,政府也必须拨款给各种各样的生产公共物品的应用项目。类似于政府拨款制度,政府采购是另一种类型的科技创新市场国家干预制度。政府采购允许政府分配资金用于购买具有公共用途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同时允许企业竞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使用了与政府拨款不同的委托代理结构,但是更加明显的区别是政府采购商品是“有偿的”,涉及到交易成本和事先拥有信息量的问题。根据传统的公共物品原理,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当性表现为具有矫正消费性市场失灵的功能。合作研究具有矫治创新过程市场失灵的功能。作为一种制度机制,合作研究与开发协议在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并推动了技术转让和“两用技术”(在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两端都能应用的技术)的发展。另外,合作研究能够发挥集体合力,攻克技术难关,避免无效率的重复行为。第八章——科技创新市场的竞争法规制。竞争是技术创新的原动力,科技创新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不仅会降低垄断者的创新动机,而且会阻碍竞争者进行创新,窒息创新市场活力,最终损害社会总福利。因此,科技创新市场必须进行反垄断执法。为了便于执法机构在科技创新市场上进行反垄断执法,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科技创新市场垄断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必须对两个关键问题进行认定:一是同一科技创新市场的认定,即认定不同的企业是否处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一个科技创新市场之中。对同一个科技创新市场的确认可以考虑从以下五个步骤进行认定:(1)识别竞争性研发项目;(2)确定相关研发的潜在竞争者;(3)评估下游产品的竞争性;(4)评估研发方面的竞争增加度;(5)评估研发效率。二是认定在同一个科技创新市场中的企业行为是否构成了垄断,这可以从两个实质条件来判断:一是看是否垄断了相关产品研发市场;二是看是否设置了市场准入障碍。另外,科技创新市场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现象,主要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混淆趋势、盗用、寄生竞争和诋毁商誉等行为。由于科技研发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针对正在进行的研发活动实施的,因此事前防范比事后救济更为有效,在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原来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方式过于单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建议建立科技研发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预警机制,以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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