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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性和资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兼有的两个特点,基于此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在先利益是公司法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的目的之一,然而,转让股东与外部受让人以及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双重法律关系包涵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另一目的——使转让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基于类似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转让股东、其他股东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建立一个可以使股权定价能够通过内部拍卖来回避因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而导致股权交易缺乏公开交易市场和公平市场定价机会的三方博弈平台。因此,解释论上的“请求权说”因其使得其他股东实现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需要依赖转让人的意思表示会否改变而在试图平衡三方利益的方向上应该得到重视。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概述。该部分通过对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和特征的分析得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结合优先购买权之制度价值设定和现有学说提出笔者认同的请求权说。第二部分是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的价格发现功能。本部分首先探讨同等条件的考虑因素,通过对同等条件的设计窥视公司法对转让股东、受让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平衡,进而发现股东“反悔权”对价格发现功能的意义。第三部分为中外优先购买权价格确定制度的比较。主要探讨我国股权定价机制的方法及特点,同时介绍日本、英美国家股权定价机制。第四部分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与修改意见。分别针对股权对外转让利益结构、股权定价机制和方法、何种条件下的公权力适当介入三方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