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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纠纷逐年增多,同时由于我国环境行政职能部门在行使职权上存在职能不清、推诿责任等问题,一些地区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环保审判庭、环保法庭等环保司法审判机关,我国公民也开始尝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由环保司法审判机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对于进一步遏制环境问题的高发态势,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有效弥补行政职能部门与传统审判机关解决环境纠纷案件的局限性有着重大意义。通过环保司法审判机关处理环境纠纷,还能够体现司法机关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大力推动环境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本文通过比较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和环境法院、瑞典地区环境法庭、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新西兰环境法院的建立背景、法院级别、人员构成和受案范围四个方面的具体设置情况,借鉴他们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的经验,来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环保司法审判机关。我国目前存在四种类型的环保司法审判机关,分别是:环保审判庭、环保法庭、环保合议庭、环保巡回法庭,通过对这四种类型的审判机关的研究,比较它们在机构性质、建立依据、人员组成和受案范围四个方面的不同,查找了当前这四类环保司法审判机关存在的问题,如建立依据不足、受案范围狭窄、原告诉讼资格受限、诉讼成本高、耗时长、审判程序单一、审判人员专业性不强、判决执行困难等。并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提出关于我国环保司法审判机关的设置建议。例如确定环保司法审判机关的性质、价值取向,建立健全环保司法审判机关组织法、配套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层级与管辖完备的机关,组建专业的审判队伍,扩大受案范围、原告诉讼资格,规定诉讼费用,设置特殊程序防止滥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贯彻执行审判结果等。以求规范完善我国环保司法审判机关的构建,更大限度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提高审理环境纠纷案件的效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强化国家的环保性职能和为全国各地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