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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交流。与此同时,网络游戏“私服”成为一种多发的侵权行为。由于“私服”行为的虚拟性以及专业性极强,刑法规则在对其适用上出现了一些问题,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对“私服”行为该如何定性争论颇大,意见不一。鉴于此,亟需对网络游戏“私服”行为进行系统性、前瞻性的研究,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使之做到罪刑相适应,从而更好地打击犯罪。本文将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以案件的基本情况、法理分析、根据法理分析得出的结论以及本案的研究启示先后顺序,对本案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然后得出自己的结论。 除了引言,本文大约有2.5万字,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这一部分主要分为四小部分,包括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以及争议焦点。本案共有五种不同意见:其一是认为刘某、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二是认为刘某、付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三是认为刘某、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四是认为刘某、付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后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付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一是“私服”架设、运营者的“私服”系列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行为;其二是网络游戏程序源代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其三是刘某、付某架设、运营“私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那么将构成何种罪名。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法理分析。这一部分又分为四小部分。第一小部分分析了网络游戏“私服”行为的构造及危害,同时探究了“私服”行为的法律属性,这就为后来对网络游戏“私服”行为的定性张本。第二小部分主要分析了网络游戏程序源代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第三小部分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关系进行了探究。第四小部分主要对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重点探讨了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竞合关系。 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得出的最终结论是刘某、付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私服”行为的规制欠缺、立法滞后,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解决“私服”问题上存在不足。基于此,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解释建议,以期我国的法律更加完善,更好地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