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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一直都是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一般认为,参与分配是解决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一种方法,是广义上强制执行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我国目前破产立法采取有限破产主义,决定了现行参与分配制度是在非法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其多个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虽然,这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利于各债权人的平等受偿,体现了债权平等原则,但是,现行的有限破产主义加平等分配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既不能充分体现强制执行程序公平、效率的价值目标,也不能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漏洞。而且目前我国只是在司法解释中对参与分配制度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过于宽泛、笼统并且可操作性较差,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强制执行与破产这两个重要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着手,在确立采用优先原则和一般破产主义制度基础上,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赋予其全新的功能和内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分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共计两万余字。其中正文从三个部分对参与分配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一章:参与分配制度的概述。从概念、功能、构成要件和程序等方面对我国参与分配制度进行评析,旨在为下文对我国现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思路作铺垫。第二章:执行中财产的分配原则。这一章分析了世界各国参与分配中采取的平等原则、优先原则、折衷原则,并针对平等原则和优先原则的争论进行了评述,笔者认为从整体上来看,优先原则的利处更多一些。就我国而言,从整个民事执行财产分配的程序来说,我国采取的是平等原则和优先原则并存的混合主义;从狭义的参与分配角度而言,我国采取的是平等主义原则。第三章: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完善。本章阐述了中国适用优先分配原则和一般破产主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确立优先分配原则和一般破产主义模式的构想,同时建议对参与分配制度的相关程序进行完善,包括参与程序、分配程序和救济程序,构建中国特色的参与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