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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问题的背后牵涉到的是国家刑罚权力运作与公民个人权利自治之间的矛盾关系,因而成为现代刑事法治中的一个复杂而深刻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个人自由、权利意识的增强,研究被害人承诺问题就更加富有时代意义。关于被害人承诺若干问题的探讨,将着眼于对其基础问题与疑难问题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秉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重在理论上的分析与阐释;在具体内容上可概括为四个方面:被害人承诺的基本理论、构成要件、推定承诺和在中国刑事法视野下的适用问题。首先,就被害人承诺的基本理论问题而言,总体上围绕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依据和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途径两个子问题来加以展开。关于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依据,需要从自主处分权的有限性和利益衡量上做综合考察;而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途径,则需要结合犯罪性是否因为承诺而消失,来区分到底是阻却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还是违法性。同时,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依据与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途径类似为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不能孤立分析。如果将被害人承诺置于我国的刑法理论土壤,则可以结合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来加以改造。其次,就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而言,可以类比行政行为的相关概念,将之区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以对承诺效力的划分为基础,区分为无效、生效和有效三种效果;第二个层面则针对不同效力的被害人承诺,从纵向上对具体构成要件进行分别探讨。再次,就推定的被害人承诺问题而言,推定承诺的正当性、正当性的价值和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认定问题,需予以重点讨论。就正当性问题而言,应当结合利益权衡和利益的客观限度来进行综合判断;就正当性的价值问题而言,则需要区分是否负有作为义务加以探讨;而推定承诺的特殊问题则主要涉及偶然推定承诺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需要结合行为人自身利益的性质和利益的权重进行考虑。最后,就被害人承诺在中国刑事法治中的适用问题而言,包括被害人承诺在中国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就司法适用而言,应当坚持无罪推定、以被害人为主和利益判断与衡量的原则;在具体适用的逻辑路径上,应与判定被害人承诺行为正当性与否的过程保持一致。就立法完善的问题而言,应当在总则和分则中都有所体现:就总则而言,可以就具体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概括性阐述;就分则而言,可以考虑首先规定经承诺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