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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市场分工的细化和劳动弹性化的兴盛,特殊工作方式日益增多,我国的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用越来越广,它作为工时制度的一种,在劳动法领域上也应占有一席之地,但是梳理目前的劳动法律制度,却发现其存在着较多问题。在本文中就该种工作制的立法和执法法律制度问题进行了介绍。立法上表现在如下方面:(1)制定主体位阶过低,涉及的劳动法律关系主要由原劳动部制定的两部部门规章进行调整;(2)适用范围规定粗糙,法条中所例举的行业、工种、术语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容易造成模棱两可的误解;(3)工作时间上限和加班费主张出现较大法律空白,员工利益无法保障。在执法上则主要侧重在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方面上如审批程序不一致和缺乏相应的监察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损害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利益,对该制度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完善是势在必行的。介绍完该制度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则主要从立法上和执法上对我国的不定时工作制和德国的变形工时制进行了比较。其中,立法上的比较包括法律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工时制度的类型、适用的主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执法上的比较则包括行政审批和劳动监察两个方面。通过比较,对中德该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另外,该制度得以在德国顺利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完善系统的集体谈判、劳资协商以及配套的“工时账户”密不可分,除“工时账户制”外,集体谈判和劳资协商在我国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也存在着某些问题,跟德国一样充分发挥它们的价值,对我国不定时工作制的完善也是一大助力。因此,在本文中就中德集体协商和劳资谈判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比较,集体协商主要就集体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工会自身的性质进行了区分,劳资协商则主要介绍了德国的企业委员会和我国的职代会的区别。最后一部分则介绍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完善措施。首先,不定时工作制是我国工时制度的多种形式之一,而工时制度又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全国适用的工时制度,通过提高其法律位阶以更高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来保障实行、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避免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和歧义、增加工时上限和加班费主张的方式从法律层面上保护员工。其次,将属于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改为行政备案,在充分给予企业自治权的同时,又没有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增加对该制度实行情况的监督,在发现该岗位被取消或者无须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亦或者企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让其超负荷工作时,可以撤销对企业的备案。最后,减少工会行政化色彩,增加对职代会的设立程序和责任的规定,让这些机构充分发挥职能,真正做到情为劳动者所系,利为劳动者所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