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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任意解除权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顺应了现代社会对自由和效率的追求,体现了英美法系效率违约和大陆法系任意解除权的基本内涵和核心精神,具有兼容并蓄的后发优势和极强的生命力。但纵观现行法律,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制度并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在我国合同法总则中也没有相关的总括性规定,而是多散见于合同法分则和一些特别法中,正是由于立法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薄弱,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和混乱,使得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也使得当事人无所适从,滥用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况较为普遍,导致了纠纷难以解决,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严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本文分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解除权的概念体系,明确了合同任意解除权在其中的地位和本质,重点阐述了该制度与英美法的效率违约制度的关系,并深入剖析了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空间以及由此带来的矛盾和冲突。另外对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主要条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归纳,从而探寻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第二部分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详细阐述了合同任意解除权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由此引发的争议。第三部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对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则,以保障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合同任意解除权在适用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如约定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效力问题,本文认为合同任意解除权是由法律规定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来设定或者抛弃解除权的话,势必会损害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甚至影响经济秩序的稳定。另外行使任意解除权之后的赔偿范围,本文也认为范围限于实际损失而不含可得利益,否则合同将无异于实际履行,这与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立法理念不相符合。针对这些问题,法律应有相对完善和细致的规定,才能在实践中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达到化解纠纷,鼓励交易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