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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国广大民众对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保护自己基本权利的宪法推崇备至。因此,许多学者在深入研究和分析国外宪法诉讼相关理论模式及国内外宪政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构建宪法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以充分实现宪法规范向宪法现实的转化,让宪法真正成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限制政府公权力的有效机制。“无诉讼即无宪政”。正是基于此理念的认识,西方许多国家在其制定宪法时或之后,无不建立了适合本土国情的宪法诉讼制度。而在我国,却出现了一种极其罕见的现象:即其他部门法律无不例外的都可以进入诉讼,但是,在法律体系中处于金字塔顶端地位和根本法地位的宪法却不能够进入。这无疑与一些西方宪政发达国家遵循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而且也使得我国的宪法时常处于失灵状态,无法对公民的人权保障起到其应有的价值。因此,要使我国具有虚化地位的最高法宪法进入广大民众的实际生活,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引入诉讼,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本文从宪法诉讼的含义着手,分析宪法诉讼的特征,以及与其相混淆的概念的区别,以准确定位宪法诉讼的含义;通过对国外相关诉讼模式的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以及与我国现实法治理论和宪法司法化事例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模式,以期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可行性的建议,为我国宪政建设的发展与壮大尽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