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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设立了强迫交易罪,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由、平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该罪名规定了两种强迫交易的行为方式,一是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二是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当时正值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学界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还缺少相关研究,特别是在是否要用刑事法律来调整一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方面还需要深入研究。近几年来,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在工程招、投标、拍卖和公司股份、债券及资产收购等领域大量发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刑法》原226条,相关修改如下:一是增加了三种新的犯罪行为,二是将该罪的法定刑由3年提高到7年。十年来,关于强迫交易罪的理论研究不少,但不够全面、系统,在某些理论上分歧很大,由此也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在认定上存在争议。《刑法修正案(八)》作出的新规定,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和理解,这也为我们梳理和完善强迫交易罪的理论体系提供了契机、指引了方向。全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强迫交易罪概述。阐明了公平、平等、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介绍了我国保护交易自由的法律制度,交代了强迫交易罪的确立、修改及其意义,并介绍了目前学术界关于强迫交易罪保护的法益的学说之争,阐述了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二章是强迫交易罪的主观特征。本章首先阐述了何种主体可以构成本罪,然后分析了本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犯罪目的和违法性认识等问题。第三章是强迫交易罪的客观特征。本章分为三节,分别论述了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情节严重的要求,对本文的重点即暴力、威胁的程度、《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三种行为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四章是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认定。本章分别论述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相关犯罪的区分界限以及强迫交易罪的停止形态、罪数形态和共同犯罪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