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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形成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英国。这种理论通过独到的思维方式与评判标准,成为了当时英国立法新的方向,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很多国家都将这种理论借鉴到本国的立法思想当中。当时,由于第一次工业革命促进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新兴的资本主义如雨后春笋般蔓延到了英国大地的每一个角落,之前落后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显然不能顺应社会的发展潮流。并且,以国家权力至上为核心的古典自然法学派面临新兴的生产关系开始走向衰落,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法律思想脱颖而出,愈加受到人们的青睐。在这种社会背景与思想理论的作用之下,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应运而生。快乐主义、唯物主义与功利主义是边沁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他认为,避苦求乐是每个个体所追求的最大目标,人生奋斗的最终意义便是实现自身的利益需要,即获得幸福。评价某种行为的善恶,应当以结果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个体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让人感到“痛苦”,那便是恶;反而言之便是善。从另一方面上来说,社会是通过很多的个体所构成的组织。满足“最大多数”个体的“最大幸福”就是实现了社会共同体的幸福,也就是带有社会功利性的善。法律是立法活动最直接的产物,实现最大多数人幸福的立法目的,能够推动整个社会稳步向前。不得不说,边沁的立法思想成功的促进了当时资本主义的政治建设和欧洲立法活动的方式改变。即便如此,他的观点之中还是包含着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过于重视功利主义、重视实际功效轻视行为动机、忽视利益合理性分配等一系列缺点都是我们现在应当认识到的关键问题。对边沁的立法思想进行深刻剖析,有助于中国现今的法律体制改革。特别是在立法这一环节,更应该积极的进行学习,切实的将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着眼点。并且,学会用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来检验现有的法律,去除不适应当下社会发展的部分,完善存在缺陷的部分。以人为本,在人民的发展需求中去体会法律创制和改革的动力,不断的在借鉴与创新中完善中国的法律体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