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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阐述了研究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分析了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论述了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的范围。无论是从现行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还是从应然层面分析,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都属于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对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的范围所出现的一些新变化进行了解析。对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重新定义。从应然的层面思考,归纳了非物质损失应该包括的几个主要类型。第三部分论述了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的认定。通过对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得出了应当以滥用职权犯罪成立之日作为认定经济损失的计算时间的结论。从应然的层面分析,滥用职权罪的不同损失可以混合。损失是否可以累计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类型属于人员伤亡类和财产损失类时,损失可以累计。对“恶劣社会影响”的司法认定、为本单位利益而滥用职权如何处理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