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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作为一个崭新的罪刑规范,其在立法上有完善的必要,在司法上有解释的余地,在前途命运上有发展的空间。这些问题,在理论上有一定的新意,在实践中也有利于准确适用刑法和推动刑法发展,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综合运用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试图通过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精细化”研究,以对司法上更好地定罪量刑和立法上完善刑法有所助益。全文共分引言、四章主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约三万三千余字。第一章简要叙述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历程,通过当前形势和历史沿革的介绍,引出当前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治理思想——“依法治安,重典治乱”,指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救世”天性。第二章研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处罚等基础问题,先后讨论了法益、罪名确定、客观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法定刑等问题,提倡罪名法定化,建议刑法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补充规定严厉的财产刑和资格刑,适当加重处罚的力度。第三章研究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因果关系、竞合、罪数和“客观的超过要素”等疑难问题,分别就上述四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四章首先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外国刑法相近犯罪,即遗弃罪、见危不救罪进行比较研究,初步结论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古今中外貌似相近的犯罪实际差别颇大,其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应当注意与刑法分则其他犯罪的协调;其次,指出司法解释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做了扩张解释,将危险犯也包括在内,不适当地过分扩大了处罚范围,应当坚持严格解释的基本立场,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作限缩解释,将犯罪成立范围合理地限定在实害犯上。最后,站在刑法史的新起点上,用发展的眼光推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前途命运,是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逐渐向见危不救罪演变,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和公民思想道德水平整体提高在刑法典中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