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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已经成为当代投资协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诚然对于投资的保护和自由化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制度性与技术性缺陷,对于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已经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因此笔者在阅读大量国内外文献、判例、仲裁裁决的基础上,整合了各方面资料,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体如下:第一章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概述,简单介绍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含义、演变历程以及基本模式,总结了目前国际社会对于ISDS机制的改革呼声。第二章对现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理论缺陷和程序缺陷进行了总结,对私人滥用诉讼、仲裁庭的公正性、透明度缺失三个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针对第二章出现的问题,文章在第三章提出了调整式改革。建议从规范仲裁员任命程序、引入法庭之友以及探索构建独立上诉机制三个方面对ISDS机制进行完善。欧盟作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的激进派,做出了更大程度的改革举措——基本废弃了 ISDS机制,因此文章第四章提出了废除式改革,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回归和设立国际投资法庭。第五章是对于我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启示,在分析了众多投资条约中的ISDS机制后,最重要的是为中国日后ISDS机制的改革提供方向,为日后条约谈判提供帮助。在这一章,笔者总结了中国目前各投资条约中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现状,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