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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问题是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中,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又是最复杂、争议最大的问题。垄断违法行为损害的利益广泛,间接购买者虽然没有与垄断违法者直接交易,但是损害会随着销售链转嫁到他们身上,因而往往是垄断损害的最终承受者。目前虽然尚未面临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问题,但是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民事诉讼,而且没有明确规定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一旦遇到间接购买者提供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情况,法院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他们的原告资格问题。我国的反垄断实施才刚刚起步,很多制度还不成熟,国外有些法域的反垄断法实施历史较长,在解决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这一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学习这些经验,有利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制度。美国是反垄断法实施历史最久的国家,在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问题上,形成了一个发展脉络: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两个判例否定了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然后多个州通过立法与判例赋予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然后美国国会设立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建议赋予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欧盟在积极推动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过程中,规定所有的受害人都享有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权利,并且采取一系列措施排除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面临的障碍。在分析国外的相关经验和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现状后,对我国赋予间接购买者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且从改革代表人诉讼制度、减轻间接购买者的举证责任、缓和损害证明标准、减轻间接购买者的诉讼费用负担、允许转嫁抗辩、在原告之间分配损害赔偿数额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制度建议。这些制度多是为了激励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同时也考虑到了激励机制可能带来的诉讼滥用问题,在制度建议中提出了兼顾被告利益的一些措施。间接购买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赋予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只是问题的起点,具体的制度建议还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