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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构造的理论是我们分析、研究、评判诉讼制度设计合理性的重要工具。理想状态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等腰三角形形态。刑事审前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基础和前提。在西方国家,以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对审前程序进行有效的规范,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具有明显的诉讼形态。在我国,审前程序还存在较多问题,最为主要的是程序设计的行政化模式,导致审前程序缺乏应有的诉讼形态,以至整个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离正当程序的应然要求有较大的差距。我们通过比较国外的制度与实践,考察了审前程序中各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警检关系、侦审关系、控审关系以及控辩关系。从各国制度的共同点中考察了相应制度的基本原理。结合本国的具体实践,我们认为,对于警检关系应该按照一体化的思路进行整合;对于侦查行为应该以司法审查的制度取代侦查机关自我审查制和检察机关审查制;而对于起诉制度则侧重于扩大起诉裁量的自由度,充分发挥起诉的独立功能,使不告不理的理念落到实处;对于控辩关系则应改革一系列的制度规则,使律师辩护成为真正的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