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税收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税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功能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它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逃税罪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文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的修改,展开阐述其修改原因、内容、意义,及在宏观层面上对我国形式立法导向的影响。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讲述逃税罪的立法沿革。包括税收的起源和我国古代关于逃税罪的记载两个方面。我国古代夏、商、周三代的贡、助、彻,是当时对土地收获原始的强制课征形式。从税收起源的角度看,是税收发展的雏形阶段。逃税罪最早以文字记载的形式出现是在我国秦朝,那时逃税罪被称为“匿田”罪。然后主要介绍了我国逃税罪立法的历史沿革。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偷税罪的概念。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1979年刑法第121条做出了重大修改与补充。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01条做了重大修改,原来的“偷税罪”也被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此次修法开创了历史新纪元,体现了我国立法技术与立法观念的进步与成熟。最后一部分从“修正案七”修改原因、修改后的逃税罪的内容及修改意义三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二章阐述了修改后逃税罪的犯罪构成。主要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角度来把握。首先,逃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的单位和个人。其次,笔者认为逃税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税收收益权应为主要客体,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为次要客体。再次,逃税罪的主观方面是处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则不构成犯罪。最后,逃税罪的客观方面,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三、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第三章论述了逃税罪修改的立法导向。逃税罪除罪条款的制定具有宏观层面的立法导向意义。以发展的眼光审视我国刑事立法的整体进程,除罪条款可以被看作是我国刑事立法萌发非犯罪化动向的重要标志。中国与西方国家面临的非犯罪化重点不同,具体到分则中的个罪,立法上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先将考虑比较成熟、得到普遍认可的一些特定情形通过除罪条款的形式予以非犯罪化。这样不仅可以保障立法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也可以通过除罪条款在实践中的运用来检验和评估立法效果,为该罪进一步的非犯罪化提供时间根据和经验支撑。第四章阐述了逃税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意见。主要是除罪条款的实践应用问题。第一、扣缴义务人是否适用除最条款;第二,“已受行政处罚”如何理解;第三,行政程序是否前置;第四,除罪条款的适用有无时间限制。从这几个问题进行正反两面的分析,笔者从立法者本意、实践中的合理性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效应等几个角度考虑,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